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解读(三)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

上期我们就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说明,今天我们就农村不动产确权中有关具体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1、凡属谷城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定着物都属于本次登记范围,但小产权房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对已发证的宅基地,重新赋予全国统一的宗地编码,实测宗地界址点坐标,换发新证,收回旧证。

3、到2021年12月全面完成该项工作,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不动产管理信息网络,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率要达到80%以上。

4、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确权登记办具体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个人不动产权属来源审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动产权属来源审核,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权利人户口信息、拟上报审批的面积、权属来源的取得方式,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5、批准面积标准: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20平方米。

6、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供:(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农村不动产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规定完税或免税凭证;(7)其他证明材料。

7、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属惠农工程。农民个人和集体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登记申请的,不负担调查费用,只负责提供资料、出席现场指界和签字盖章。超出规定时间申请或在规定申请时间内超过2次申请重新调查测量的,需由本人出资,聘请有资质的调查测量单位进行调查测量。

记者:张文涛 通讯员:张善明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冷晶晶 / 编审:翟竞

(作者:云上谷城)